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6,竹北小,216,20180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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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椏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君儀間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1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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