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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44號
原 告 陳麗香
被 告 阮厝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世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之主任委員高世宏以被告法定代理人身分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明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 106年9月1日由劉代相變更為高世宏之事實,有被告提出之被告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及新竹縣竹北市公所函件為憑。
本件迄今均無當事人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被告之主任委員高世宏以被告法定代理人身分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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