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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31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鍾彥隆
被 告 王楷文即王昰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28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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