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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347號
原 告 江欣翰
被 告 劉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8日下午3時4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R9837-A7車輛車主並非原告,亦無原告自車主處受讓債權之證明資料,原告應於庭期前補正債權讓與、債權讓與通知被告之資料或具狀說明本件請求車輛損害之法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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