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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359號
原 告 林賢峯
被 告 何亞芳
常効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大偉 住新竹市○○路0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1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常効卿應親自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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