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6,竹北小,362,2018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36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莊金蒼即莊燈汪之繼承人
被 告 莊育嫺即莊燈汪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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