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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379號
原 告 張玉萍
原 告 黃芯宜
被 告 廖天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巷00號,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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