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吳青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皓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