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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調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呂育聰
相 對 人 豐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及理由中關於「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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