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6,竹北小調,709,201710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調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福鑑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記載被告賴福鑑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賴福鑑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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