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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調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李妍臻
相 對 人 施采育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1 章第1 節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不當得利,其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10萬元,核屬小額訴訟調解事件。
然查,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里00鄰○○○路0段000 ○00號14樓,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是依聲請人起訴狀載明意旨,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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