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6,竹北救,3,201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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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劉鍾雲嬌
相 對 人 劉秀英
劉羣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秀英、劉羣峯間請求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救助應於訴訟繫屬時提出聲請,如訴訟已不繫屬後,始提出聲請,即與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之規定不合(最高法院28年度聲字第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所聲請之105 年竹北撤簡字第1 號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業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裁定駁回在案。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6 年1 月3 日收文,有聲請人之聲請狀附卷可稽。

揆之上開規定,聲請人提出聲請時,原訴既經駁回,即脫離本院繫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即與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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