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謝靜怡
上列聲請人與楊淑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具有中低收入戶,請求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新竹縣竹北市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資料,聲請人於民國104 、105 年度之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414 元、17,045元,名下均無財產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2 份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又依其起訴所為之主張,尚須調查辯論程序始可明確,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