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6,竹北簡,1,2017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號
原 告 劉秀枝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汝律師
被 告 朱振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九四號案件之刑事訴訟全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涉嫌恐嚇取財等刑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1294號偵查中,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上開偵查案件被告所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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