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6,竹北簡,104,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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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04號
原 告 陳甄紫
被 告 林龍崗
羅玉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記載請求之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5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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