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6,竹北簡,174,201710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74號
原 告 蔡哲賢
被 告 張木海
王淑賢
陳鉌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仲介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