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6,竹北簡,177,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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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77號
原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芝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 元外,另須補繳2,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新竹縣○○市○○路0段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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