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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21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
被 告 彭素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4日上午9時20分在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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