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6,竹北簡,24,2017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24號
原 告 鍾麗霞
范姜郡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鏡登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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