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6,竹北簡,279,2017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279號
原 告 盛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添信
被 告 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

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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