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6,竹北簡,307,201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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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307號
原 告 王東傳
被 告 光合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昭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原告轉讓光合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貳萬肆仟股股票予被告之同時,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於民國103 年間在被告公司任職,嗣因原告於105 年11月30日離職,兩造簽立協議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告同意在106 年2 月28日前,以每股新臺幣(下同)10元之價格向原告購買原告所持有被告公司發行之股份2 萬4,000 股,並約定被告應於106 年2 月28日前將價金匯入原告所指定之帳戶內。

詎被告屆期未依約履行協議,經原告於106 年3 月3 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履約,亦不獲置理。

爰依系爭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協議書、楊梅瑞塘郵局第73號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見本院竹北簡字卷第6 ~7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調取被告公司近2 年度之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資料,業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於106 年12月12日以北區國稅竹北營字第1061158198號函檢附104 及105 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核閱屬實(見本院竹北簡字卷第36~44頁),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兩造所訂立之協議書之買賣法律關係,於轉讓被告公司股票2 萬4,000 股予被告之同時,訴請被告給付25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添具繕本並同時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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