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6,竹北簡,48,201705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榮圭
上列上訴人與許榮華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4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繳納上訴費用。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1,830 元,逾期將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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