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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52號
原 告 楊淑惠
訴訟代理人 林俊坤
被 告 林詠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房屋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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