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6,竹北簡,52,2017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52號
原 告 楊淑惠
訴訟代理人 林俊坤
被 告 林詠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房屋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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