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6,竹北簡聲,63,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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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公業鄭萬盛嘗
法定代理人 鄭香宙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竹北簡字第31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即公業鄭萬盛嘗之法定代理人鄭香宙閱覽、抄錄本院105 年度竹北簡字第315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

㈠、本院105 年度竹北簡字第315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案件,原告(即聲請人,下同)之法定代理人項原植為鄭貴章;

然鄭貴章自始並非原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相關爭議事件有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25 號判決文(今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字第1570號案件審理中,案未終結)、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69 號裁定文可稽;

陳報人鄒香宙為原告派下員且為依規約召開民國(下同)105 年8 月21日派下員臨時大會選出之管理人,目前正等待原告主管機關備查,合先敘明。

㈡、又鄭貴章既取得有公部門錯認之系爭公業法定代理人外觀,旋即以此頭銜對外遂行盜賣系爭公業資產以牟私利,如於甫備查之104 年4 月2 日與本案被告陳能鎮簽下鉅額土地買賣契約,據鄭貴章稱曾獲取陳之新臺幣(下同)3,500 萬訂金,嗣後再簽發5,500 萬本票予陳,該5,500 萬本票裁定後(台北地方法院105 年司票字第6261號本票裁定案)已使系爭公業於芎林鄉綠獅段124 號土地遭法院查封面臨拍賣(本院105 年司執字24353 、30503 號強制執行案);

另104 年7月16日與訴外人李紹平簽下5 億餘元土地買賣契約(內含前開陳能鎮買賣契約標的並遭陳能鎮聲請法拍之綠獅段124 號土地;

該筆土地亦與書證二號事件有連帶關係,下詳),獲取8,000 萬訂金,並簽發3 億元本票(台北地方法院105 年司票字第9912號本票裁定案,今繫屬於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抗更㈠字第7 號案件,目前裁定暫停審理中),又藉買賣雙方假行訴訟得一審判決土地所有權移轉,得以規避需派下員三分之二同意之法定授權門檻(本院105 年重訴字第88號案,經真管理人鄭香宙上訴後為台灣高等法院105 年重上字第857 號案審理中)。

鄭貴章種種不法行為於105 年8 月間上開裁定書、判決文陸續公布以前,所有派下員均不知情,更遑論鄭貴章從無經過任何合法授權。

伊不法所得亦皆藏匿無蹤,亦迄今拒絕交代事件細節經過。

㈢、此外,依李紹平保證書所述,此5,500 萬本票執行名義及強制執行實係鄭貴章與李紹平之間就系爭公業土地買賣求為規避給付佃農補償金與增值稅金之「必要手段」,則本案鄭貴章與陳能鎮之間本票債權存否之訴是否真正訴訟,非無疑義,更遑論若兩造根本無債權債務關係,只是為侵害佃農(鄭范秀蘭之子鄭書朗)利益而枉設圈套之不義。

為求化解疑似不法勾串之設局,鄭貴章與陳能鎮之間宜俟其盡力攻防以明相關事證,所行書狀亦宜令派下員代表及系爭公業法定代理人鄭香宙閱後表述意見。

㈣、本案對原告眾多派下員之權益有莫大利害關係影響,懇請本院依法調查原告法定代理人自始概非鄭貴章,並懇請本院准予鄭香宙閱卷以俾利未來聲請承受或參加訴訟之前置準備,此外或有最新裁定亦懇請一併通知鄭香宙,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院閱卷聲請事項第1條第1項第4款亦有相同意旨之規定。

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

因此,第三人之權利如存在於當事人間之訴訟標的物上,或就他人間之訴訟,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之結果,將使第三人在私法上之地位,受不利益之影響者,均應認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而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以即時調查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25 號民事判決、104 年度訴字第569 號民事裁定、祭祀公業鄭萬盛嘗、祭祀公業鄭萬盛、公業鄭萬盛嘗、鄭萬盛嘗105 年8 月21日管理人選任備查申請書㈡補、保證書、line訊息等為證,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核屬有據,並已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所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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