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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37號
原 告 林家溱
被 告 謝凱斌
劉美霞
徐碧雲
林秀玲
葛潔
楊慧珠
洪敏峰
鄭雲進
洪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4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
又本院於106 年4 月24日發函通知原告如已申請法律扶助,請於文到10日內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證明過院。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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