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6,竹北簡調,176,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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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詹雅富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相對人二人真正姓名、年籍、住居所、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2 人之真正姓名、年籍、住所或居所等資料,且未提出彼等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特定相對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裁定命聲請人於20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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