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6,竹北簡調,235,201706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張振隆
上列聲請人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0000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先補繳調解費(日後若有改分訴訟程序須另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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