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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53號
原 告 張鏡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汶企間請求交付證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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