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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林淑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國安間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等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逕向本院(新竹縣○○市○○路0段000 號)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起訴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含土地),惟未敘明請求移轉登記之土地地號。
二、提出上開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門牌號碼新竹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三、並以上開土地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加計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如後附條文)所定費率繳納聲請費。
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民事訴訟法第77-20 條(聲請費之徵收)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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