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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鄧軍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容福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
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3,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新竹縣○○市○○路0 段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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