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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94號
原 告 温進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力工程行、曾俐玲、曾清溢間請求履行合約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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