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6,竹東勞小,1,2017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凱旋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正煒
訴訟代理人 范明煥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述聖間返還年終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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