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6,竹東司簡聲,3,2017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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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司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隆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補發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十頁以內者,徵收新臺幣一百元;

逾十頁者,每五頁徵收新臺幣二十元;

不滿五頁者,以五頁計算。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補發本院105 年度竹東司簡聲字第5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聲請程序費用,該補正裁定已於同年4 月6日合法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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