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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小字第29號
原 告 林進雄
被 告 張益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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