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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小字第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嘉芸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 告 張玉蘭即朱豪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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