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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小字第9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
被 告 鞏紅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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