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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10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葉祥瑞
被 告 廖武龍
被 告 廖武忠
被 告 廖武宗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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