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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156號
原 告 詹前洲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律師
複代理人 黃桂香
被 告 温之青即詹之青(即詹德源長子詹益華之繼承人)
被 告 詹王齊(即詹德源長子詹益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漏載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温之青、詹王齊應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詹德源所有坐落新竹縣○○○○○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同段234-33地號土地、面積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共同如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詹前洲 12分之1
2 詹秀鳳 2 分之1
3 林秀娥 24分之1
4 黃信義 24分之1
5 詹欣怡 12分之1
6 詹晨妤即詹潔如 12分之1
7 温之青即詹之青 12分之1
8 詹王齊 1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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