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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66號
原 告 魏碧琦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鈴琦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850元,惟本件原告請求塗銷、移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原買賣價值即達新臺幣(下同)700,000元,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850元,尚應補繳2,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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