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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93號
原 告 謝家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家源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繼承人巫清漢之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471,099 元,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 年5 月3 日函文檢附之遺產稅申報書及相關資料在卷可稽。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94,220 元(計算式:6,471,099 元* 應繼分1/5 =1,294,219.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逕向本院(本院新址: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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