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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劉羣峯
相 對 人 劉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多項訴訟向本院興訟(例如:地上權案、排除侵害案、債務人對債權人異議案、劉鍾雲嬌地上權案、排除侵害案、第三人異議案),但上述案件均與有無占有系爭74號房屋息息相關,請求准予停止105 年司執字第33724 號執行命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15條之規定,停止該命令之執行。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33724 號執行卷宗,係相對人劉秀英執本院104 年度竹北簡字第129 號遷讓房屋等案件之確定判決及確定證明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劉羣峯為強制執行之聲請。
又聲請人雖已提起塗銷物權登記訴訟,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竹東簡調字第88號案件受理中,然聲請人係以訴外人劉群一與相對人劉秀英間就新竹縣○○鄉○○路00號4 樓房屋之買賣契約不能成立為由(即違反民法第246條劉群一以不能給付之物當作買賣標的物;
系爭74號房屋極可能為違建、劉群一未知曉而出賣給相對人;
其契約違反民法第166條之1 ,未經公證;
其契約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第24條規定,未作成系爭74號房屋之說明書;
其契約標的物的性質已有所改變;
違反民法第71條禁止規定、違建禁止物權之登記),請求塗銷相對人劉秀英在竹東地政事務所之新竹縣○○鄉○○路00號4 樓之物權(所有權)登記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卷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既自承其非上開買賣契約之當事人,已如前述,且其所提之訴性質並非異議之訴,亦非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從而,聲請人依據本院106 年度竹東簡調字第88號塗銷物權登記事件聲請停止執行,顯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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