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6,竹東簡調,110,2017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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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劉兆原
訴訟代理人 張少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興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380 元(計算式:28,200元+147,180元=175,3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
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8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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