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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孫皖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金淮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聲請人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7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
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4,2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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