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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調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李國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靖葳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計算式:80萬+60 萬=140 萬),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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