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6,竹東簡調,84,2017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調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巧燕、張弘憲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8,491 元,應徵調解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