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6,竹東簡調,91,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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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調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林櫻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煌秋等50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309 元(計算式:29,077㎡×1,400 元/㎡×1/90=452,308.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

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3,960 元。

二、提出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相對人曾煌秋等50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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