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6,竹東簡調,95,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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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調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睿烽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深懋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財判費。
按請求交付不動產所有權狀之訴,其交付請求權之價額,應斟酌原告因交付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769 號、31年上字第368 號判例參照),所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就個案調查,以其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予以核定;
如不能核定者,其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辦理。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並未釋明原告因交付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原告因交付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原告並應按此價額向本院繳納裁判費,如不能查報原告因交付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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