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7,竹北勞簡,5,2018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吳正中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被 告 愛綠顯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7 月17日上午10時30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