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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吳正中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被 告 愛綠顯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7 月17日上午10時30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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