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司簡調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張愛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再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因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甚明。
而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亦為同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張愛文之戶籍設於新北市○○區○○○道○段0號6樓(即新北市三重區戶政事務所),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查,且聲請人所稱因相對人移轉不動產所為之侵權行為,而該不動產則位於新北市蘆洲區,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新北市蘆洲區集賢段3748建號建物第二類電子謄本附卷可按,均非本院轄區。
是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