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7,竹北小,188,201807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字第188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葉亭妤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賴憲智
訴訟代理人 賴金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

據此,被告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即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則不得提起反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對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之本訴,已於民國107 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 月25日宣判,被告即反訴原告遲於107 年7 月19日始具狀提出反訴,顯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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